没有搜查令就逮捕一个商店扒手

科技作者 / 花爷 / 2025-06-0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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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PAO,  前几天有人从我店里偷东西。他偷东西时我没有当场抓住,我也没有只学了一个。在查看了我店里当天的监控录

  

  亲爱的PAO,

  前几天有人从我店里偷东西。他偷东西时我没有当场抓住,我也没有只学了一个。在查看了我店里当天的监控录像后,我发现了这个问题。如果这个人再来我店里,我能逮捕他吗?请告知,因为我真的很想把这个人送进监狱,这样他就可以支付他的刑事责任。

  基于“增大化现实”技术

  亲爱的基于“增大化现实”技术,

  入店行窃通常涉及盗窃商店、商店或任何其他类似机构的所有者的个人财产。根据《菲律宾刑法典修订版》第308条的定义,这种行为属于盗窃,因为盗窃行为通常带有获取意图,但没有对人使用任何暴力或恐吓,也没有对物品使用任何武力,也没有得到所有者的同意。

  作为一般规则,只有根据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2节明确规定的宪法保障,根据逮捕证进行逮捕时,才能因犯罪而有效逮捕一个人,其中规定:

  ”第二节。右边的人是安全的人,房子,报纸,和效果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性质和为任何目的不受侵犯,没有搜查令或逮捕令逮捕的问题除了可能的原因由法官决定亲自检查后宣誓或确认原告和证人他可能产生,尤其是描述搜索和人或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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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如果存在《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113条第5节所述的任何情况,则实施或已经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商店扒手,可由治安官员或甚至由私人在不需要手令的情况下进行逮捕,具体如下:

  “5秒。。无证逮捕;当合法。-治安官或私人在下列情况下无须手令即可逮捕任何人:

  “(a)当被逮捕的人在他面前已经犯罪、正在实际犯罪或企图犯罪时;

  “(b)罪行刚刚发生,而他根据个人对事实或情况的了解,有可能有理由相信将被逮捕的人犯了罪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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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待逮捕的人是一名囚犯,他从执行最后判决的刑罚设施或地方逃跑,或在案件审理期间暂时被监禁,或在从一处监禁转移到另一处监禁时逃跑。”(重点提供)

  如第113条第1款第5 (a)节所述,罪犯是在犯罪、正在犯罪或企图犯罪之后“当场被捕”,因此及时逮捕他或她是有理由的。如第113条第5 (b)款所述,在追捕逮捕中,必须具备两个要素,才能认为逮捕是有效的:(1)被逮捕人本人知道被要求逮捕的人所犯的罪行;(2)即时性,即从犯罪的时间到实际逮捕之间没有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正如最高法院通过高级大法官Marvic M.V.F. Leonen在Jamel M. Adoma诉菲律宾人民案(GR 240126, 2023年4月12日)中所解释的那样:

  “为了在紧追不舍中进行有效的逮捕,必须证明警察‘根据他们的观察,对要求逮捕的人刚刚犯罪的事实有个人的了解’。”同样重要的是,从犯罪发生到逮捕的即时性。这些将提供必要的合理理由来证明追击逮捕的合理性。”

  考虑到上述,我们认为你不能简单地理解你相信的人偷东西就是从你的商店没有逮捕令逮捕,如果大量的时间已经过去,或者已经有几天时间他已经犯盗窃的行为意图逮捕的时候因为情况将不再属于任何提供的异常在第五节,1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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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点上,你可以做的是向警方提交一份有关商店行窃事件的报告,找出被指控的商店行窃者的细节,特别是他的姓名和地址,然后向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提交盗窃投诉,指控他发生了所谓的商店行窃事件,以便对他提起刑事诉讼。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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